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2020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

为保护我省女职工在劳动经过中的权益,根据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特殊的实际情况,我们特地制定了下面内容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民族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无论她们的用工形式怎样,都受到此办法的保护。

孕期与产假保护

在我省,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其所在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保障她们的基本工资权利。产前检查的时刻也计入职业时刻。

职业规定与福利

我们重视女职工的身体健壮,因此在月经期间,禁止安排她们进行重体力劳动。当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时,单位应为其提供工间休息。产前检查的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保持原状。

产假与流产假期

我省的女职工享有九十天的产假,如果难产或符合规划生育政策的其他情况,产假可以适当增加。对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而对于怀孕四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产假为四十二天。

哺乳假与复工

在哺乳期间,单位应发放不低于标准工资75%的工资给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为了让女职工有时刻适应职业,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期。

其他规定

为提高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单位应积极改善卫生保健设施,并逐步完善托儿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在企业新建或扩建时,必须按照标准设计并安装女工保护设施。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若违反规划生育法规,将按照《广东省规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

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执行,各级劳动部门将负责检查其执行情况,而卫生部门、工会及妇联则有权进行监督。

生效时刻与旧文件废止

本办法自2025年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原省卫生厅等部门的文件将同时废止。

为更好地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领导与监督检查

我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职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工会与妇女组织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全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职责与女职工权益

用人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不得限制女职工的结婚、生育等权益,也不得因性别缘故在薪酬、职务方面对女职工存在歧视。

女职工特殊保护

对于连续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我们重视其在月经期间的健壮,因此应安排工间休息。用人单位也可以发放卫生用品或支付劳动保护卫生费。对于婚前检查以及怀孕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怀孕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需减轻女职工的劳动量或安排适应的岗位。尤其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日应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工时。

产假及规划生育相关规定

我省的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产前可以休息15天。如果属于难产、多胞胎生育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情况,产假可以适当增加。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4个月以上7个月下面内容、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分别享有15天至30天、42天、75天的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假也将同时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关于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

小编认为‘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里面明确指出了女职工生育所享有的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如果这一规定与其他的政策条款存在冲突,那么将按照此条款执行。换言之,就是在女职工生育期间,要确保她们享受到应有的生育津贴和假期待遇。

规划生育手术假期

女职工因实行规划生育手术所需的假期,需按照民族和广东省的相关法规来执行。在此期间,她们享受的待遇也是符合民族及省里的规定的。

产假及规划生育手术假的待遇

当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因规划生育手术而请假时,她们将享受民族和广东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这些待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关于原工资标准的说明:

这里所指的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依据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规划生育手术假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这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正常职业时刻工资标准,则按照正常职业时刻工资标准计算。若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职业未满12个月,则根据实际参加职业的月份数来计算。

特殊关怀与补助

对于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引产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确有困难,经申请并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

对于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她们的劳动时刻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刻内为她们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刻。如果女职工生育的是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将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刻。这个哺乳时刻和在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刻,都将被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职业时刻的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旨在为广东省的女职工提供更为全面和人性化的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她们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同时也保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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